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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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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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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篇1

孟德斯鸠在书中主要阐述的还有政体的问题,“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政体。共和制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享有最高权力的制度;君主制是指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遵循既定的法律;至于**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在全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本人推崇共和政体并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在第二卷中,孟德斯鸠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即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又不可相互代替的。并且指出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这一思想被沿用至今,从美国的《1787年宪法》,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孙中山的《五权宪法》都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体现。同时,孟德斯鸠还抨击君主政体,**政体,并且十分正确地指出了古代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为原则的**主义的国家,且认为古代中国之所以能维持封建**统治如此之久,在于古代中国的法律、礼仪、道德、宗教是一码事,从青年时代起,人们就进行着将这四种混在一起的礼教的学习,这种礼教全部都是简朴的日常行为准则,比知识性的东西更具有说服力和能打动人心。这比简单地使用酷刑要明智得多。

事实的确如此,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并且从隋朝以来就形成了科举制度,因此通过考试走上仕途是每个读书人的终极目标。他们接受的大部分教育是儒教,因此儒家对礼仪的崇拜是当下的影响。况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被统治阶级所利用,“三纲五常”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子们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这些理念也就渐渐深入他们的思想,听命于君主统治也就成为理所应当。

三、由《论法的精神》产生的对当今社会的思考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中国人令人奇怪,他们的生活完全受礼教的支配,但是他们却是世界上最狡猾的民族。这特别体现在**活动中,它本来很自然地激起人们的诚实,但是,它却从来也没有能激起中国人的诚实。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秤。

每个中国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大秤,一种是卖出用的小秤,还有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供对他们有戒备的人交易时用的。”由此看来,自古代起中国商人们就在秤上做着文章,那么如今,秤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以至于许多家庭主妇在去买菜的时候都会自带弹簧秤。书中的有些文字让我觉得气愤“千万别把中国人的道德与欧洲人的道德相提并论。

在中国,每个人都应该注意什么对他有好处。如果**已经在关注自己的利益,那么容易上当的人应该多想想自己。斯巴达允许偷窃,中国允许欺骗。

”作为一个中国人,大概我们每个人看到这段话心中都会有不平,但仔细想想,即使到现如今道德问题依然存在着,而且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小到大街上乱扔纸屑大到碰瓷诈骗,许多社会问题都是道德缺失的体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人们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却不考虑他人。经历了几千年,我们终于走出了封建统治,又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战争还有几十年来祖祖辈辈们的辛勤劳动才有了我们今天的这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才有了我们如今的幸福生活。

如果真如孟德斯鸠所说古代的中国商人狡猾是因为生活的不稳定,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可思议的经历和过分获利的欲望,那么如今我们的生活早已稳定并且走向小康,那么这些问题应该也不复存在了。道德问题是从中国古代流血传下来的吗?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如果我们依旧我行我素,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为所欲为;如果我们再不进行反思;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很难想象我们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

比起批判社会中的不文明现象,我们更需要做的也许是自我反思,用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许多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总之,《论法的精神》不愧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其中所阐述的理论不仅对法律的制定起到了指导意义,其中所提出的现象更是引起我们对许多社会现实的反思。作为当代大学生,知法懂法是必备的素质,同时也应该对社会现实有一定的认识和见解,更应该拥有自己的道德底线。

我的见解还很浅显,对《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所写的只是自己的感受,希望在学习了更多而专业知识后能对这本著作有更深刻的见解和体会。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二班

杨君32012070040

《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篇2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篇3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着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对压迫力的掌握只是一种肤浅的理解。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

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

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因此,这两个机构的高层必然相互熟悉。这样,两个机构的权利无疑是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审判做坏事的行政人员时,会手软,也会导致不公,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

因此,我认为,要实现最好的正义,我们需要开放。有两点,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2、 司法机关需要公开,即使不是完全公开,也需要对公众公开。如此公开,将使司法机关不敢随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公众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将尽最大努力不出现误判。

《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篇4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本书中的一些政治、法律和经济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他的分权力论与英国政治有着相当的基础。

尽管当时的英国政治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明他天才的智慧。

当我们谈到分权有立与保障和实现自由时,不能忽视分权制衡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在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主要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的法律是社会建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接着,孟德斯鸠分析了法律与国防、进攻、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方面,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方面,立法应限制贵族的傲慢;在君主制方面,立法应鼓励荣誉;在**政权方面,立法应趋向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学理论中,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过度征税。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分权思想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中首先实现的,但大洋彼岸的美国利用这种权力平衡理论发展成为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制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指导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篇5

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回答。一百种回答也不能囊括法的精神。

三百多年前,一部关于法律和政治学的专著向我们揭示了法律精神的深刻境界。翻开《论法的精神》,甚少能找到华丽的辞藻或夸张的比喻,只有质朴平易的语言、干净清新的文风和精彩严密的论证表达出的富有哲理且精深的思想。

人先生于法,法后出于人,要研究法先要认识人。人,孟德斯鸠看的非常清楚,他在序言中写到: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人作为极具有适应性的存在物,在社会中能够与别人的思维和感情相互融合,一旦有人向他揭示人的本性,他也能够了解自我。相反,如果有人隐藏了这种本性,他就会失去对自我本性的感知。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理性的终极理解。法律不是“神化”的造物,法律也不是统治者工具性的产物,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律存在之价值在于定纷止争,谋求人类幸福,而人权之演进可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增进人类福祉。人权自然需要和平、自由和尊严,反对暴力,从而为寻求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提供更好的途径。自由无疑是人权最基本的要求。

孟德斯鸠强调人的自由:“人,从物质存在的角度而言,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人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这里孟德斯鸠并没有片面强调人的自由性,实际上是确立了人的两重性:

既有一定的自由度,也有既定条件的约束。

人总是生活在一些既定的规律中,即使他们没有认识到,但他们仍旧无意识地在按照这些规律行事。万物都有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自然法学派创始人格洛秀斯提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取决于人的理性意识。

法律是人类基本理性与各种生命之间的关系,也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继续发扬完善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考察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的存在,而必须紧密联系其他事物,诸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等这些因素。

这些联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一国的法律应当顺应该国国民的良好习性,“在不违背政体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统治者能够顺从天然秉性,顺天应人,则能将事务处理到最好的状态。孟氏为此作喻,“假如世界上有这样一个民族,性喜交际,心胸豁达,且爱好生活,富有情趣,善于表达,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具有良好精神的民族,立法者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束缚他们的礼俗和精神,以免抑制和扭曲他们的品德。

只要人民的性格和风俗习惯不影响政权的性质,不违背政权的原则,法律就应该符合和保持这种性格和风俗习惯。”在为雅典制订法律时,梭伦并为没有为雅典人制定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拥有的最佳法律。

法与政治相伴相生。法律意在根据统治者的意思规范社会秩序,分配社会财富,其工具性质不言而喻,因此法律性质源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作者将各国**分为三类:

共和政体中,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虽由一人掌权,却总固守已成之法律;**一个政权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权。不同的政权都有自己的原则——一种引导政权成员行为并促进政权运作的人类情感。在共和政体中,公民是权力的主人。他们制定、执行和遵守法律,因此道德成为共和制度的原则。

与道德相比,君主制更看重荣誉。君主有大权,缺乏自主权的臣民只能凭借崇高的地位、优厚的待遇和崇高的荣誉展显自己的卓越。而**政体下,品德毫无必要,荣誉极其危险,君主的意志一发即不可逆转,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绝对的、本能的服从,君主不允许其意志有调节、进谏或对等的建议可言,恐怖便成为必需的强悍的原动力。

然而有趣的是,维持三种政体运转的原则——品德、荣誉、恐惧——均是人类自己对内心的约束,基本与法律无关。一些非法律的人性试图寻求或排斥事物,这就维护了国家的政治走向。法律在政制体系中是如何形成的? 作者提到,每个特殊的社会都实现自己的力量,从而在国家之间产生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并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产生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导致人们之间建立了法律。

这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有点相似。如果国家依靠“礼”、“德”等思想即可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法律就难有用武之地。然而,“礼之所出,刑之所入”,礼崩乐坏之时常是法、刑出生之日。

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是在世界衰落和人们永生之后诞生的外部救济。

然而,孟氏并不赞同严刑峻罚,他认为,“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的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之中”。法律不是毁灭,而是救赎。如果法律只是限制人们行为的工具,就会成为人们的羁绊。

严酷的法律超越人民心理承受的合理区间,将会带领它的国家、它的统治者走向毁灭。在后来的罗马法律中,奴隶想激发他对主人的无限尊敬,但要换来他谦卑内心的极端怨恨。它抛弃了法律正义的性质,显然不适合罗马的自由共和国,把国家拖上了错误的道路。

在中国古代,大秦帝国二世灭亡了,所以我们不能不说秦**在其中起了作用。

法律制约人的行为,但法律的制定有赖于人。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衷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只要我们唤起人们的爱国主义、羞耻感和对责难的恐惧,什么都可以作为惩罚。

斯巴达曾有的刑罚,便是不准许某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而只允许他与童贞女子同宿,看来不可思议的刑罚,却如同严酷的刑罚一样深刻。“法律认为什么可以成为刑罚,什么就将是最有效的刑罚”。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尽其所能,通过适当的奖惩方式,通过哲学、道德的箴规,通过荣誉法规的公正运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盛世的修养身息教育人民。

孟德斯鸠强调,立法精神要温和稳妥。立法者应当抛弃个人的感情和偏见,从制定法律时的情况出发,并结合制定法律的目的,给人们一个简明质朴的法律,唤起人们对法律理念的共鸣。法律是为通晓常识的人制定的。这不是一门深奥的逻辑艺术,而是一个家父的简单推理。

孟氏还提出,法律的修改必须有长远的目光,有充足的理由,并且理由应当符合法律的尊严,否则法律只会成为腐化人民精神世界的毒药。从反对酷刑的角度出发,孟德斯鸠作出如此论述:“经常有立法者,试图纠正某一弊端时,仅仅考虑纠正这一弊端本身;他的眼睛盯着一个目标,却对无数的罪恶视而不见。

这种弊端一经纠正,人们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厉,而国家却留下了这种严厉做法所造成的某种危害;从而毒害了人们的精神世界,以适应其主观主义倾向。”

通过阅读这本书,孟德斯鸠一直强调公民精神。这本书充满了作者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和对每个人获得幸福的渴望。立法不只要适应社会状况的需要,更要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引导人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因此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法律必须超越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和永恒。永恒的动力在于法律精神。

《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篇6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本书被称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著作,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德斯鸠最早正式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意识形态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德斯鸠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德斯鸠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和宪法的结合奠定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认为,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习俗等诸多因素有关,也与法律有关。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与法的定义、法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分类、各种制度的性质和原则等。本文阐述了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本文论述了自然条件与政治法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本文论述了法律与工商业、货币、人口、宗教的关系,主张建立工商业、发展**、反对过度征收、促进国际交流与世界和平。论述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渊源和变迁。强调要严格区分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19世纪的资产阶纪各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学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同时要相互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

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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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篇7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推荐

相信不久的以后你也会爱上读书!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一代代地总结、补充和完善,在前人的肩上总结。

那么,没有前人的明确概括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一步一步地探索法律的本质,为后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按着孟德斯鸠的想法来解决。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这对相对落后的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社会在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需要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此时,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已不适应。

文艺复兴只提出了反对禁欲、自由和不满宗教腐败的一些基本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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