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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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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的读后感5篇。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1)

:人之所以读书,无非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实际的用途,二是为了消遣,三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启迪和享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篇《读《西窗法雨》有感》。

周国平在《思想的星空》里说过——“真正的阅读必须有灵魂的参与,它是一个人的灵魂在文字的精神世界里漫游,是在这漫游途中的自我发现和自我成长。”刘星的《西窗法雨》就是一本读起来既可以消遣时光,又可以获得精神上的启迪和享受的书籍。本书由一篇篇精悍短小的小文集结而成,一文千余字,文字简短而有力,文章结构简单而不失完整,故事简略却不失韵味。看似在说西方的法律故事,讲的却是中国的问题,不着痕迹的牵引着读者去感受与思考。

一、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西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百年间中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当下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国人的法治思维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在《政府旁边的法院》一文中,作者谈到了中西方对待政府的不同态度。国人对待政府往往比较宽容,比较有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也往往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而西方人则相反,他们对待政府往往比较苛刻,缺乏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往往选择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这是基于中西方之间对于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

西方人相信人性恶,认为道德教化的理论是软弱的,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要用法律这个外力去惩治犯罪。他们认为对待犯错的政府也需要通过法院以政府外的权力制约政府,帮助政府改正错误。而国人相信人性善,强调教育的作用,主张以德服人,认为道德教化可以让人“改邪归正”,认为法律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国人对待政府态度往往比较宽容,更多时候是让政府自己意识到错误,进而去改正错误。

历史表明,西方人相信人性恶,严格对待政府的这条法治之路比国人相信人性善,宽容对待政府的德治之路要更合理一些。既然我们选择了西方人的法治道路,就应该接受西方人法治背后的法律文化理念。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我们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更要学习法律制度背后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以中国式的思维理解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很可能会陷入像我们对待政府的态度那样的错误,更甚者会犯下像洋务运动中“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错误。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法治建设不仅是建立各项法律制度,更需要提升民众的法治思维。我们不能仅仅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不去了解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土壤,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二、窥一斑而知全豹——窗

作者为国人开了一扇观西方法律文化的窗。这是一扇连接中西的窗,西方的法律文化穿过这扇窗,来到了国人的眼前。这扇窗虽小,却给国人带来了不一样的风景。窥一斑而知全豹,通过这扇窗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个蕴含西方法律文化的故事,更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

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苏格拉底的慎重。既然人们选择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虽然有些法律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这成了人们不守法的借口,那么会进一步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马歇尔毫不客气的宣布了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无效,开启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辛普森案背后美国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不同。由于刑事案件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损害个人利益,必须对他严格要求。而民事官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运用权利对抗另一个人,所以大可不必那么苛刻。

透过这扇窗我们还看到了在西方人的文学作品中也处处渗透着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在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这部作品中,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由于两种法律秩序(宗教教义与国王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思考。西方人认为,世俗的法律之上还存在着更高的法则,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前者有义务去服从后者。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中,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中对于“目的”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认识。西方人认为,没有“工具”理性(或智慧),法律便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目的”理性(或公平)无法实现。

这仅是我们透过窗看到的几处风景,还有许许多多的风景故事等待我们去发掘。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的不同,也让国人看到了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在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这扇窗是众多传播西方法律文化之窗中的一扇,也是作者为中国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所做的一点贡献。

三、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法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西方人选择了法治道路,以法律为规矩,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这在很大程度是在追求法律的秩序价值。

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一文中,作者讲到了西方人对秩序的追求。在众多法的价值中,有些西方人认为,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秩序”。作者以歌星来到小镇演出的例子来说明法律的秩序价值,对于保障人们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避免混乱状态的重要作用。在西方人看来,我们生活的家园只有一个,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诸多需求在很多情况中是先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因此,我们只好尽可能的照顾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换一个角度看,在人们的共同需求中,人与人的利益总会发生冲突,所以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

追求法律在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点上,中西方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对待法律的慎重态度却是中西方所不同的,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存在的一个问题。

既然选择了以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矩,就需要去慎重的对待法律,信仰法律,而不能随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早在千年前,苏格拉底就以生命捍卫了法律的方圆。苏格拉底为什么明知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仍然不越狱,还要依照不公正法律的判决饮毒自尽?这是因西方人慎重对待法律的态度决定的。

苏格拉底的行为在国人看来简直是不可理喻的,既然明知法律是不公正的,还要去服从法律的审判,这简直就是迂腐不堪。在中国人看来,法律本身不公正就不必去服从。但是西方人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对待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我们选择法律规范我们的社会生活,就是想要给社会一个方圆,一个秩序。法律没有绝对的公正,法律有的只是相对公正。任何一部法律,对一部分人来说是公正的,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是不公正的,我们不能以自己的公正标准去评判法律,而应以大多数人的公正标准评判法律。当有一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公正,而不遵守法律的时候,那么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既然我们选择了法治的道路,选择了以法律为规矩,就应该慎重的对待法律,对法律保持一颗敬畏之心,而不是以各种借口随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敬畏法律,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这是我们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个必修课。

四、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雨

在法治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的工作显得愈发重要。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西窗法雨》正是作者为国人带来的一场及时雨。

本书没有长篇大论,更没有法学书籍的枯燥乏味。作者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幽默平和的文字,将法律与文学巧妙结合在一起,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独到的见解使西窗外的雨景更加引人入胜,为国人带来了一场沁人心脾的甘霖。透过这扇观西方法雨之窗,法律的精神不知不觉中随风潜入,无声无息的浸润着每一个国人的心田。正如程文超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颇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这“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苏格拉底的慎重》是潜入读者心中的第一场法雨。作者通过苏格拉底的故事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书以此宗旨为脉络展开,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到对待政府的态度,再到对两种权利关系的探讨,以及对法律公正背后问题的思考,都是在强调信仰法律是法治的基本前提。西方的法治道路,源于对人性恶的认识,而自古希腊伊始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传播到全世界,则是基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这场“法雨”来的及时,下的痛快。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法制的不断健全,更需要公民本身法治思维的提升。透过西窗吹入的法雨,正是中国法治道路建设上的及时雨。作者告诉我们,有了法律还不够,还要有对法律的认识与信仰。对法律认识与信仰不光是在我们的脑海中,更重要的是在生活中予以践行。法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隐藏着法律的潜流。在作者看来,法律理论最终可能正是人们对实践的姿态表达。法来自现实又回归现实,在生活中践行法律的信仰,把握生活的每一天,把握法治脚步的每一个足迹。

愿今后有更多的“西窗”常开,为我们带来不一样的风景;愿今后有更多的“法雨”知时节而发生,为我们带来沁人心脾的甘霖;愿今后的“思想推进”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公众号:新语莘苑

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2)

西窗法雨,单是一个名字就令人觉得十分有味道,那种说不出的优雅魅力顿然将它与书单中其余书籍区分开来,让人忍不住猜测其书的内容,是否也如名字般清新飘逸。

幸好,作者刘星没有让我们失望。

法学书籍在我眼里是枯燥的,以法言法语撰写的专业著作极为严谨,初学者读来倍感吃力,在字句的纠缠上甚至容易生出看不下去的烦闷。然而作者却让我不得不佩服,他将法律的严谨与文学的趣味熔铸一体,同时在文章篇幅上控制得当,既不会过于冗长给人难读之感,又在简短的篇幅内做到内容丰富丝丝入扣。

初次翻开《西窗法雨》,对书本与作者的惊艳心情一直未曾断过。他往往以具体事例入手,先提起读者的兴趣,再笔锋一转引入自己要论述的主题,用奇特的探讨式笔法娓娓道来。他真正诠释了‘读书,犹如与德行高尚的人对话’这句话,在他的带领下我们看到事情的另一面,或站在平日根本不会触及的角度思考,这无疑是一种奇妙无比的体验。

我过去不同意废除死刑,原因很简单,杀人值得杀人。但在看完《死刑的存废》后,我改变了之前的看法,首先死刑不能阻止犯罪(中国实行死刑已经几千年了),甚至抹杀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本该是刑罚的目的),其次它造成一个难题:

因为杀人可恶而杀死罪犯,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杀死罪犯的人?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3)

但在中国,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在许多西方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即使十恶不赦的罪人中有一部分没有得到赦免,最严厉的惩罚也只是无期徒刑。比如《死刑的存废》这个章节中的案例:

在荷兰出现过这么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狂克鲁斯,他先以慈善家的面目接近一些小孩子,给小孩子送糖果、玩具来消除父母对他的戒心,然后将孩子拐走,以小孩作为人质威胁父母交出钱财,待得手后又将孩子杀害。然而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最后还是只是判了终身监禁,并未遭到死刑的惩罚。这在秉承杀人偿命朴素思想的中国人看来简直难以理喻。

试想,如果你的亲人被罪犯以一种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而这个施暴者竟然只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并且他在狱中表现良好,不出几十年,你甚至还能看见他减刑释放,生活得自由自在。这样的结果可能是受害者亲属和家属无法接受的。就像现在正在如火如荼的复旦毒品案一样。

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复旦中毒案”一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随后,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

此信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它迅速导致两种观点交锋——一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举动,也是**的一部分;另一种则痛斥“求情”是非不分,触犯了文明底线。我们且抛开这份请求信的动机所在,抛开个人观点(我的观点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个杀人犯不判死刑的),单单从其要求法院改判死刑,我们就可以瞥见一些中国人对于死刑更慎重的思考。

两种观点的对立,更像是一场关于废除死刑的辩论。显然,林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我们现在的规定,他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再从多方面的考虑:

比如,该犯人的社会价值;例如,社会和国家对罪犯投入的资源和精力;比如,案件已经摧毁了一个家庭,为什么还要摧毁另一个家庭的深层次思考。诸如此类的等等。似乎也能看到一些不判该犯人死刑的理由。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对司法的劫持。不管怎么样,单单从司法的进程来看,这将是一个对于死刑思考的极大地进步。

《西窗法雨》全书充满着法律所不为人熟悉的智慧,单单简单的两节就能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掩卷沉思,中国的司法进程终将落在我们这一辈人的身上,我们所秉持的观点将深刻地影响下一代中国司法的制订。《西窗法雨》这本书中所蕴涵的西方法律的智慧值得我们的学习和借鉴。

书是常读常新的,我相信在下一次更详细的阅读之后,《西窗法雨》会带给我更不一样的思考!

周金韬2014年10月28日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4)

大一刚进入法学院,我们开始接触法理学习,老师向我们推荐了许多书加深理解,但其中我完全坚持读到底并且再读又有新收获,甚至爱不释手的是2002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最大的无奈是做了法律和道德的单一选择。无论他们选择哪一个,都是对灵魂的背叛,无论是对良心的背叛还是对正义的背叛。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于大多数理性的人来说,学习法律的价值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恨一朵花,这是花灾吗?

其实,历史的记忆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不等于背叛,不承认不能抹去樱花的美丽。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

那么,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

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正如任何河流或山脉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牺牲鲜血和生命!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的规定。

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

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使立法者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

如果一切都不能完美地作为其潜在危机的借口,那么有什么必要信任甚至相信法律呢?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学生,我们过驱使感性的。在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我们无法回到现实,一直在成长的路上徘徊。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的不再是个人主义,而是公平。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时,我们应该随时调整到的和法律的权重,把损害降到最低,甚至为此牺牲一些东西。

1102 查丹 ***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5)

作为老师推荐的法律课外读物,我第一次拜读了刘星教授所著《西窗法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借用这首诗来形容这本《西窗法雨》,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细读此书,享受和治愚,兼而有之。

书中的第一则故事是《苏格拉底的慎重》,带给了我最深的触动。苏格拉底为了捍卫雅典法律的慎重选择饮毒自尽,这位哲人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至上性的认可,并自觉身体力行。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去探讨和追议苏格拉底如此选择的意义。这究竟是一种顽固的迂腐,还是一场理性的败走?我从中感受到的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

慎重地对待法律,相信并遵守法律,哪怕是并不公正的法律,这种慎重源自我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才会得到发自内心的尊重。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本质动力,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将法律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缺失的。在这本书里反复强调的“法治的假设前提”、“法律的平等、公正”以及“民众中的法”,无不是以培养法律信仰为前提。从西方的法治建设历程可见一斑,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律之所以得以延承,正是法律的信仰在做支撑。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充满着坎坷和曲折。归根究底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自古以来,中国崇尚道德治国,人们内心对道德的恪守成为规范行为标尺。现如今,没有任何一个词比法治的使用更加高频,我们到处悬挂法治的横幅,呐喊法治的口号。可是我们所见的却是法律常常看到的却是法律被虚置、被误解、被规避、被滥用。可以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交通法规,却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脚步;我们设计现代的法治制度,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我们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渠道,但却遭遇“拳头比法律快”的尴尬……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很显然,法治远远没有深入到每一个民众心中,成为精神信仰。因此,树立法律信仰不啻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次万里长征。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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